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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审查毒品犯罪案件中的主要证据?公安机关侦查毒品案件的策略或方法

发布时间:2022年03月08日 来源:南宁吸毒被抓找律师
[导读]:  韦俊律师,南宁吸毒被抓找律师,现执业于广西助力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

 韦俊律师,南宁吸毒被抓找律师,现执业于广西助力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如何审查毒品犯罪案件中的主要证据?

毒品犯罪是指涉及毒品的犯罪,我国刑法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均为犯罪行为。那么,如何审查毒品犯罪案件中的主要证据详细请看下文介绍。



  作为律师,我们都知道毒品犯罪案件的重要证据形式有:毒品理化检验报告、抓获经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勘验检查笔录、作案工具、毒资毒赃等几种。


  由于毒品犯罪案件的特殊性,作为定案的主要证据,涉案毒品自然是此类案件的核心证据。对毒品的审查主要要从毒品的来源、种类、数量以及含量几个方面入手。我们知道,在司法实践中毒品一般是不随案移送的。因此,对查获的毒品,侦查机关通常要拍成照片附卷。但是,作为律师我认为仅仅这样还不够,必须对照片做人格化处理,否则,这样的照片难以证明照片的来源和出处,也难以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与本案的关联关系。对毒品照片做人格化处理,既符合法定证据形式的要求,也可以防止将类似的物品误作毒品进行定案,还可以防止将其他案件中查获的毒品与本案混淆,更可以有效防止栽赃陷害造成错案、冤案。


  毒品理化检验报告是毒品案件的最重要的核心证据之一,它的作用是从科学角度对涉案毒品的物理、化学属性全面进行界定,其结论证明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社会的危害性和其主观的恶性。具体要审查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毒品的名称、属性、毒品的纯度、检验毒品的方法、过程和标准以及检验人和检验机构的资质等。


  破获毒品犯罪案件的最佳时机是选择犯罪嫌疑人在交易现场交货时,这样就可以出现;人赃俱获;的案件侦查结果。这样会对毒品与犯罪嫌疑人行为之间的关系起到不攻自破的效果。然而现实中,对这样行为用证据固定下来的可能性,只有通过侦查人员的抓获说明或者警察出庭才能实现,否则就意味着定罪证据体系中缺失重要证据。因此,我们必须审查抓获现场是否有同步录音录像以及侦查人员是否出具了抓获说明,侦查人员出具的抓获说明是否体现了抓活的时间、抓获地点、参与抓捕的人员、抓获现场的客观情况、天气情况、查获的毒品、毒资、运输毒品、毒资、联络工具的特征等情况,这些情况与同步录音录像显示的情况是否相符等。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更是认定其本人是否才成立毒品犯罪的重要和核心证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只有被告人的供述而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案件是不能对其定罪和处罚的,这就说明其供述必须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尤其是毒品犯罪中的共同犯罪、上下线交易型犯罪的案件,尤其要重点审查各个供述之间的印证情况,要加以注意。同时,更要注重其供述与书证、物证、勘验检查笔录、毒品、毒赃、毒资之间的印证情况,这样才能够全面客观地还原出案件的本来面目。


  至于证人证言的审查判断问题,我认为重点是审查;特情;;举报人;;警察证人;的真实性和案件其他证据的印证情况。


  勘验检查笔录是法定证据种类,在毒品犯罪案件中,往往侦查机关忽视对这方面证据的搜集,比如对抓获现场的车辆、毒品、毒赃、毒资、通讯工具所在的位置、外观、形态以及犯罪嫌疑人遗留在现场的痕迹等,往往由于侦查机关对这些物证的固定缺失,就会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翻供情况没有证据加以反驳。







公安机关侦查毒品案件的策略或方法

由于案件隐蔽性强的特殊情况,公安机关在对案件来源的掌握,就需要情报这种特殊的方法,否则的话很难大量的去打击破获数量大、影响力比较深、社会危害性较大的犯罪。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公安机关侦查毒品案件的策略或方法。



  由于案件隐蔽性强的特殊情况,公安机关在对案件来源的掌握,就需要情报这种特殊的方法,否则的话很难大量的去打击破获数量大、影响力比较深、社会危害性较大的犯罪。据我了解,在职务犯罪中也被有办案单位大量使用情报,大家在办理这类案件时就要有意识积极的去摸索,可能对扩大刑辩律师的视野能起到一个很好的帮助。


  侦查人员可通过特情引诱或者说诱惑侦查。对此,我把诱惑侦查归类为两类:犯意引诱和行为引诱。


  1、犯意引诱就是行为没有犯罪的意图,特情在特定的情况下唆使行为人,使其产生犯意进而实施了犯罪行为;


  2、行为引诱、数量引诱、机会引诱,均是通过行为对已有犯意的犯罪嫌疑人行为上的引诱。其中特情是公安机关预防犯罪或者预防毒品犯罪的一种常态化的工作,是从吸毒人员里进行内部侦查,也有警方直接作为特情打入内部,还有为公安机关工作的不吸毒人员,其本身不具备警察身份,还能为警察破案并未查获案件提供情报,但更多常态化的情报来源于吸毒人员。


  3、秘密侦查,比如说对涉毒人员的跟踪、监听、监视、蹲坑以及打进内部的卧底。秘密侦查如要转化为法律术语,称为控制下交付的行为。而诱惑侦查和控制下交付都属于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到一百五十二条所确定的秘密侦查措施,它们既有交叉又有分离,控制下交付分为是对人的控制上和对物的控制上,对人的控制上一般都是监听、监视来进行侦查;对物的控制上,主要是对邮件进行控制,只要知道毒品或者毒资已经邮寄,对邮件进行监控使得所有涉毒人员的行为轨迹都在警方视野之内,对运输毒品的工具以及车辆进行全程监控。


  4、金融系统的监控,只要行为人的信息录入银行系统,信息会通过接口接入到公安信息情报系统,或者接入到海关缉私的情报系统,还有可能进入到解放军总政治部下的系统之内,如国外的资金就会在总参的二部和三部在掌握。所以说行为人的银行卡被掌握的情况,会通过侦查部门常态化的搜寻发现,若资金流转情况突然发生异常状态,侦查部门的预警系统会亮红灯,确定了侦查目标,就确定了下一步的侦查计划。


  5、公开查缉,是每个区域都有武警、警察还有交警联合查过往车辆,这种调查随意性比较强。


  上述内容对于我们律师在办理毒品犯罪案件中带来何种启发比如诱惑侦查,我们能够识别是犯意引诱,在进行定性辩护的时候是做无罪辩护的,量刑辩护是从轻辩护的。最高法院的相关指导的案例里也对诱惑侦查如何量刑作了规定,所以这个可以成为在办理毒品案件中的一辩点。所以说诱惑侦查要掌握,要对他要有一个初步了解,如何识别来进行掌握那这个是律师下一步的工作,如果你能掌握好,比如说查看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说明或者说其他情况说明,你能对证据的进行组合识别来判断它是否诱惑侦查,即便不能识别是诱惑侦查,但是通过我们刚才所说的一些证据,来表明并不排除有诱惑侦查,你有详实可靠的论证的话,在辩护的时候,通过卷宗里面显示的东西,通过详细论证,使得你多了一条线索,一个细节。


  若这个案件不排除有诱惑侦查的话,这个时候不管是犯意引诱还是行为引诱,就成了死刑辩护的时候最有效的工具,比如说控制下交付,通过相关的一些客观证据、书证、或者通过其他的一些言词证据能够表明他是控制下交付的,这种情况表明,第一个,毒品不能流向社会,不能产生现实性的危害或者危险,社会危害性相当小是一个辩点,如果能从这里找到更加详实有利的依据,比如说立案之前就采取了这样的措施的时候,那么可能相关的证据,在证据辩护的时候可能就认为这证据的取得、证据的来源就不合法。


  那这时候证据来源如果不合法,这样的案件又不能说他是无罪这个时候会使得的证据证明标准降低,当然了也成了辩诉交易谈判的机会。此时发现一个问题,侦查人员可能对特定的刑事犯罪嫌疑人所实施的刑事犯罪并没有掌握而将他抓获,律师在了解案件来源是由于来自公开查缉所取得的。那就会找自首、准自首或者特别自首的这样的情节。不管的案件涉及多么大,只要有法定从轻情节,能够说服法官,你的辩护就是有效辩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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