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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俊律师
广西助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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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俊律师,南宁吸毒被抓找律师,现执业于广西助力律师事务所,法律专业知识扎实,办案认真负责,能够准确把握案件法律关系的重点;为人和善,能与当事人进行良好的沟通。具有丰富的法律操作实践经历,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秉着“做点实事,帮人排忧解难”、“不求高风亮节,但求问心无愧”的执业理念,专注为客户提供专业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帮助他人贩毒如何处理
帮助他人贩毒的处理方式是按照贩毒罪的共犯来进行处理,按15年有期徒刑来进行判决;如果是有偿帮吸毒人员取毒品,可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如果是无偿帮吸毒人员取少量毒品,则不以犯罪论处,毒品数量较大的,可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
二、贩毒的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甲基苯丙 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三百四十八条: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帮助他人进行贩毒的话,那么是法人当中绝对不允许的,因为贩毒行为他本身已经是一种犯罪的行为,不论是贩毒的数量达到多少的话,都必须要进行严厉的惩处。所以帮助犯的话,也应当按照共同的犯罪来进行量刑处理。
一、零包贩毒的法律认定标准是什么
零包贩毒的法律认定标准是直接给吸毒人员贩卖毒品,每次贩卖毒品的数量基本上是吸毒人员一个人吸食一次或者两三次的数量。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 片一千克以上、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二、吸毒的处罚
1、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吸食、注射毒品的;
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2、第七十六条:有本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的行为,屡教不改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采取强制教育措施。”
3、因此,对于吸毒的人,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于屡教不改的,可以按国家规定,实行劳动教养。
零包贩毒的这种做法,是有些犯罪嫌疑人误认为自己每次只是贩卖一丁点毒品,肯定也不构成犯罪,其实只要是贩毒,哪怕是以贩养吸,即便贩卖的毒品数量不多也已经触碰了法律的底线。但零包贩毒跟贩毒集团这种大型贩毒行为的量刑标准肯定不一样。